-
2009-05-03
再读施拉姆《传播学概论》-2 - [【媒介随感】]
(1)新的媒体:替代抑或激励?
电视的普及和电脑的普及所产生的效应有不少相似之处。其中有一个问题:究竟电视的普及会减少人们使用其他媒介的时间(替代效应)或是增加了人们使用其他传媒的时间呢?(激励效应)似乎不同的研究有着不同的结果。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使用媒体的趋势
人们使用媒体的趋势是什么呢?一、时间上延长;二、越来越趋向“一心两用”,人们或者是“听电视+办公”、“驾驶+听广播”总是是将刺激听觉的媒介和刺激视觉的媒介分开;从而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增加使用媒体的效率。
(3)一个问题
中国人眼中最可信的媒体是什么?是有图像的电视?是有草根报道的网络?还是深度报道的报纸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标题与深入新闻
被动刺激视觉的媒体(如电视、网络视频)可以作为标题式的新闻,激发人们做主动刺激视觉的媒体(如报纸、书籍),因为只有这些主动刺激视觉的媒体能帮助他们深入了解新闻。(联想到很多电视后的 to know more, please click www.XXxx.com)
(4)互联网的综合
互联网几乎是所有媒介的综合;它能报道以前由邻居或朋友的近事(如SNS),也可以报道远事(如美国总统大选);它能报道动事(如视频)也能报道静事(如报纸画面);它能报道主动和被动刺激视觉的新闻(前者如报纸、后者如视频),也能报道刺激听觉的新闻(如广播、音乐)……
(5)电视学习
通过电视进行的学习,是不成系统的、非线性的学习。需要用书面的文字媒介的、配合老师讲解的系统学习来补充。
(6)电视机的拟态世界
电视为小朋友们描绘了一个充满了冲突的世界,电视剧里的戏剧冲突、政治上军事上的冲突……
(7)电视VS明星
电影媒介创造了电影明星、广播媒介创造了DJ明星、而无所不报导的电视媒介创造了政治明星、学术明星、主持人明星。
(8)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的本质:告诉你想什么,而不是怎么想。人们接受知识需要经过三个层次:认知、形成态度、转换为行动。议程设置在第一个层次上影响了受众。
(9)报纸=电视把关人
报纸似乎充当了电视新闻的把关人。电视新闻根据感兴趣的报纸新闻扩大成电视新闻。 -
2009-04-26
大学生做网商? - [【媒介随感】]
问题北京:淘宝最近推出了“网络就业创业护航行动”——很明显的一个公关行动。
以下列出我个人觉得大学生走网商之路的几个关键问题:
1.内部动力问题
作为理性人的大学生,其从商、而且是网商的意愿如何?
2. 内部条件问题
商业知识是否足够、是否有心理准备
3.外部条件问题
启动基金是否能获得、商品渠道如何打通、
1+2+3 = 大学生的决策参数
4.社会问题
究竟多少人会因为就业困难问题而“入网从商”?
大量大学生成为网商后会对互联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购买力不会大量增长的情况下,大学生“下海”对他们是福还是祸?
这些都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后续效果,兮兮密切关注。
相关观点:
1.正面观点:淘宝网络就业创业护航行动
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unma/article/b0-i6603075.html
2.反面观点:KESO 对牛乱弹琴:淘宝有毒
http://blog.donews.com/keso/archive/2009/04/18/1486596.aspx
3.中立观点:淘宝有毒,但不会伤害大学生
http://column.iresearch.cn/u/wclwcl/archives/2009/85631.shtml -
2008-04-20
【转】【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述】 - [【媒介随感】]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1]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 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其实当时美国 在审批民权法案时,现在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在第三,不过提案的前两条没有获得通过。[2]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p43-p46]是:
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 论和私言论。"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 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3]。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 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的理论家思想家们所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实现。
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钳制
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系列关于煽动和间谍的法案获得通过。正是在托马斯.杰弗逊的党派反对亚当斯政府的过程中,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与钳制斗争的大幕被拉 开。杰弗逊曾深有感触地说过:"我们宁愿要没有政府有报纸的美国,也不要有政府却没有报纸的美国"[4]。在美国独立后的政党政治萌芽时期,在第一次世界 大战时期,二战时期,***冷战的初期,这些法案以国家利益为籍口,对反对批评政府的言论施以严厉的惩处。
1798年通过了 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最严厉执行的条款是《惩治叛乱法》中的 "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p47-p48]有24位支持和同情民主共和党人的报刊编辑和发行人在《惩治叛乱法》下被起诉,其中10人被定罪。
1917, "反间谍法""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加以惩罚。次年,对这一法律添加了一套修正案,通称"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规定对可能有利于美国敌人的资讯言论施加惩罚。"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政府对雅各布•阿布拉姆斯(Jacob Abrams)的起诉案确立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原则,认为阿布拉姆斯撰写并散发两份传单,批评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和美国政府向俄国沙皇提供镇压布尔 什维克革命的军事支持而触犯了"反叛乱法"。虽然这分别用英文和意第绪文写成的这两份传单只散发在纽约市的小部份地区,虽然阿布拉姆斯提出的批评同美国的 对德作战行动关系不大。最高法院维持大多数法官的理由是,阿布拉姆斯的行为对社会安宁形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应受到政府的惩罚。[5]1927年, 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怀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就指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压制才是正确的。"他认为如果需要通过讨论暴露虚假和谬见,通过教育防止邪恶的 话,那么方法就是更多言论,而不是压制声音。[p54]
1940年,史密斯法案通过,规定:凡密谋要宣传暴力革命思想的人均犯有 颠覆罪。1951年,高院裁决史密斯法案不违宪。1957年6月17日 "叶芝诉合众国"(Yates V. U. S.)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叶芝"一案涉及的十四个共产党员无罪,因为单纯的入党并不构成"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行动,所以不适用于史密斯法案。此举极大的 削弱了史密斯法案的钳制力。
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惩治非法工团主义的州法无效,所谓非法工团主义是指鼓吹在工作场所的劳资纠纷中使用暴力。这里所使用的"煽动"检验标准实质性地削弱了政府对于煽动的指控。
反越战的抗议中,没有人因煽动叛乱而被起诉。但是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最近的伊拉克战争中,大众传媒受到的钳制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是 由于美国采取强硬的单边主义的缘故,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最近主要采取了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来对大众传媒的言论进行控制,这样政府就可以绕过美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钳制设立的障碍,达到国内大众媒体言论与政府基本保持一致。
一些比较基本的原则
1. 言论表达自由意味着免于事前限制么?
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都同意第一修正案的采用是为了废除事前限制,但在美国事前限制依然存在。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高院就裁定当合众国受到存 亡的威胁时,事前限制是容许的。在1971年,世纪大案纽约时报诉美国和美国诉华盛顿邮报案中,虽然高院最终允许两报公开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但是毕竟已 经将材料封锁了两个星期,而且高院的看法只是认为政府的败诉在于没有能给出有说服力的禁止理由。而在1979年,70年历史的进步党杂志拟将从非机密材料 进行整合分析成的核技术文章发表时就受到禁止,只是在一家小报在此期间先行将文章发表了之后,此案才不了了之。[P72]
2. 对想法的言论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应有区别
在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对一名3K党头目的言论:"我们不是一个复仇组织,但是如果我们的总统,我们的国会,我们的最 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高加索人,将可能会不得不采取一些复仇措施。"违反一项俄亥俄州煽动法律的判决。高院认为法律必须在对想法的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 上做出区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宪法保障不允许某个州禁止对暴力和违法的支持,除非这样的支持直接导致煽动或产生迫近的不法行为,和可能煽动或产生这样的 不法行为"[p55]
3.对政府税收的限制
"传统上政府把税收当作控制出版业的一种手段。自从1930年代以及美国 最高法院在格罗斯让诉美国出版公司的判决开始,第一修正案对美国政府的此类措施就施加了实质性的壁垒。报纸,电台,和其他大众传媒肯定应该同其他经营一样 付税。但是只针对新闻出版业且意在抑制发行流通或施加其他限制的税收则是违宪的。同样,仅基于特定媒体的内容而针对大众媒体的税收通常也被认为是违宪的。 "[P65]
4.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满足下列标准的限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a.必须内容中立b.不能构成对传播的完全禁止。c.必须被实质的州利益证明是正当的。d.必须限制得足够窄。[P102]。(正文完)
[1]美中网。美国宪法。url:http://www.usacn.com/usa/tocgov/constitution.htm
[2]参见Pember,Don R。Mass Media Law。p40。New York:McGraw-Hill Companies,2001这里后面及后面所有涉及"Pember,Don R.。Mass Media Law。New York:McGraw-Hill Companies,2001"一书内容的引用,未特别均为本文作者对原书英文原文的翻译。为简明起见,后面只在正文中以"[p*]"注明页码的均比照这 里的引用,比如这里可简单注为:[p40]
[3]侯健。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及其影响。url:http://www.gongfa.com/houjianmikeeryuehan.htm
[4]没有查到来源,自己凭记忆引用,但能确定大意确是如此。[美国第三个总统杰斐逊的原话为“民意是我国政府耐以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 要保持这种权利;若要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转引自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7。-编者2005-6-13]
[5] 约翰• W•约翰逊,自由媒体的作用,美国参考。《论民主文集》(8)
url: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3/d8media.htm发信人: bobpop (竞选站规委...), 信区: STPC
标 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述
发信站: 瀚海星云 (2003年12月29日14:18:31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编者:飞水(bobpopwhite@yahoo.com.cn) -
2008-04-19
【名义“自由”与实际“自由”】 - [【媒介随感】]
最近听说UTUBE删除华人留言,在英德法游行也要做申请,不禁感慨,写出了以下文字。
言论自由是把双刃剑。试问有智商的你们:怎么使用双刃剑而不伤着自己?
1.穿着甲胄:可保自己刀枪不入;
2.锋芒向外:剑尽力往“敌人”的身上刺。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
censorship是甲胄。
而锋芒——护己伤人之语自然越锋利越好。
各国人民都不傻子,自然都明白这个“攻防之道”。
只不过,中国的甲胄明晃晃的穿在外面,西方政治的甲胄外还套了件笔挺西装;西方人很"可爱",在show自己甲胄外的西装的同时,还指着中国人笑:
看这个savage,居然还穿甲胄, 要向文明靠拢,就快把它脱了~
西方当真没有一丝的审查制度?我不信。
言论自由派和社会责任派的制衡过程中,有一点是共识的:——言论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社会,而这个损害是可以通过censorship避免的~
而有这么一层filter,还能叫“言论自由”吗?
that's still a question which perhaps will never be answered...
至于如何摆脱“savage”的指责~
有智商的同学都会提这个意见
——等有能力买西装的时候,赶快去买一件套上~
而甲胄——能不用的时候就不要用吧!
-
2008-04-12
【随感:说服之难】 - [【媒介随感】]
(1)
价值观上的冲突,
即使看到的东西一样,想的也不一样,
更何况人们只选择看和自己价值观一致的东西复习强化……
(2)
communication的前提是
——让人愿意和你communcation
(3)
正如传播学原理所言:
对于高文化素养者——两面说理;
对于低文化素养者——单面强化;
(4)
而对于文化价值有冲突者
——要了解他们的思维习惯,
用能产生相当效果的比喻来说服……
要“双精通”
说服之难,可见一斑……
(5)
关于ZD的事,真是东西方文化的大碰撞~
看到很多在network debate,有感于两种思维的不同,
有时候,理也是很难说通的……
——即使看到事实也会曲解
——何况还没没人知道事实呢!







